(2015)秀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王警非、陈凌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王警非,陈凌,陈文英,董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凌,该行草坪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杰,该行草坪支行信贷员。被申请人:王警非。被申请人:陈凌。被申请人:陈文英。被申请人:董于强。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王警非、陈凌、陈文英、董于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申请人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洁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