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757号申请人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享有股权的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北大门(含北大门及传达室)南办公楼一栋,东西21间,南北宽15米,双面楼上下三层,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宿舍楼一栋,东西15间,南北宽15米,双面楼上下两层,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青建审判员 杨红伟审判员 姬登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梁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