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王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2884-X。负责人文革兵,行长。被申请人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一路10幢10-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丽梅。被申请人王丽梅,女,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碚支行)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王丽梅财产一案,工行北碚支行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共计215万元。申请人工行北碚支行自愿以自有的坐落于北碚区康宁路×××号房产一套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工行北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王丽梅的银行存款共计215万元。二、如第一项无法执行,则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全尚建材有限公司、王丽梅的财产共计215万元。三、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所有的坐落于北碚区康宁路×××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