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二期23幢103室。诉讼代表人孟忠华。委托代理人蒋雪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卢凤鸣,局长。委托代理人郁伟。委托代理人郁军,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大郡二期业委会)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以下简称园区国土房产局)物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园区国土房产局委托代理人郁伟、郁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东湖大郡二期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岳清远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