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屈秀芹与被告屈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秀芹,屈文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秀芹。被告屈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秀芹与被告屈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秀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鞠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