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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屈秀芹与被告屈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秀芹,屈文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秀芹。被告屈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秀芹与被告屈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秀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鞠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