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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左秉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左秉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黄山支路15号华都名城美锦苑67幢103室。负责人唐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左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左秉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