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开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胡翠平与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平,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胡翠平,女,汉族,1957年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曙光、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翠平与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翠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翠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