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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763号原告韦某甲,女,1972年7月15日生,壮族,农民,住宜州市三岔镇古卜村甘道屯**号,身份证号码:4527021972********。委托代理人梁震,宜州市德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男,1970年10月10日生,壮族,农民,户籍地宜州市三岔镇古卜村甘道屯**号,身份证号码:4527021970********。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光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廖馨兰和人民陪审员韦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在被告家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韦某丙,××××年××月××日生育���子韦某丁。两个小孩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年初,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独自外出,期间双方没有联系,至今未归,原告多方打听和查找,均没有被告的消息。几年来,原告独自含辛茹苦抚养一对未成年儿女,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韦某丙、婚某由原告抚养,原告独自承担抚养费。原告韦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2、出生医学证明两份,拟证明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小孩;3、宜州市古卜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2011年外出至今未归,无法联系;4、甘道屯村民小组长韦永权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2011年外出至今未归。被告韦某乙没有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韦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韦某丁。被告于2011年初外出至今未归,也没有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另外,因被告韦某乙不到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审查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有一双儿女,理应建立了一个××美满的家庭。但被告2011年不告而辞,单方断绝与原告的联系,至今未归,导致双方实际分居时间已长达四年多,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韦某乙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对未成年儿女的抚养责任,而且两个小孩这几年来都由原告抚养,原告请求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表示独自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的共��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韦某乙缺席,无法查明,但不影响相关的权利人在原、被告离婚后提出权利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韦某丙、婚某随原告韦某甲生活,由原告独自负担抚养费至其成年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款汇: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光鉴代理审判员  廖馨兰人民陪审员  韦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