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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陈纪、马雪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纪,马雪兰,陈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一至四层、二十三至二十五层。负责人:欧阳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米丽,广东省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纪。被执行人:马雪兰。被执行人:陈柏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73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纪、马雪兰、陈柏昌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万江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730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惠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