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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强某某,男,汉族,住铜川市某某县某某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初字第0006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货款6935元,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