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宝侠与程继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侠,程继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17号原告杜宝侠,女,1956年6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继高,男,1970年10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宝侠与被告程继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搬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宝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宝侠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