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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宝侠与程继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侠,程继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17号原告杜宝侠,女,1956年6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继高,男,1970年10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宝侠与被告程继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搬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宝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宝侠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