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高某甲,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被告:敬某乙,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不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7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