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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高某甲,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被告:敬某乙,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不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7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