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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芳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芳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法定代表人叶文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贵花,女,公司职员,住松溪县。被告杨芳健,男,汉族,教师,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芳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