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福山与邱树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山,邱树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刘福山,居民。被告:邱树章,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山与被告邱树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邱树章驾驶的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的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奇凡安丘市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机关负责人签批:年月日核稿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或拟稿人:红沙沟法庭案号:(2015)安红民初字第2497号发放范围主送:原、被告共印份数发:存档、备查校对人:发文时间:年月日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刘福山,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柘山镇祝家庄村72号。被告:邱树章,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外商玉清西街7111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山与被告邱树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邱树章驾驶的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的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芝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奇凡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2497号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红沙沟中队:关于原告刘福山与被告邱树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安红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告邱树章驾驶的鲁G×××××号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安丘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