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罗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魏水保、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水保,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忠,徐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魏水保,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建忠,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申请人:徐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魏水保与被申请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建忠、被申请人徐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水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建忠、被申请人徐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乐天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818号中凯蓝域1栋1单元404室(第4层)、吁鹏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郡12号楼一单元2301室(第23层)、吁友正、辜爱莲共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东15栋3-3-26.27室和坐落于青云谱区东十五栋3-28.29室(第3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