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玲,朱彪,张丽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328号拟稿人刘晓梅核稿人签发人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科员,住磐石市复兴小区。被告王玉玲,女,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仙人洞村黑瞎岗屯。身份证号:220223197204110665被告朱彪,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仙人洞村黑瞎岗屯。身份证号:220223196005160614被告张丽影,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振兴村一社。身份证号:220223197608136829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丽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丽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