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昔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山西省昔阳县人。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昔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鸿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未发表辩护意见,亦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8时48分,被告人宋某甲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宋某乙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昔阳县城新西街与上城街交叉路段时,将步行途径该路段的被害人周某某、高某某夫妇碰撞,致被害人周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经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昔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在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就周某某、高某某二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宋某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当天即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说明、监控录像截图、120出诊记录卡及照片、诊断证明、出院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单、保险单复印件、高某某、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比例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宋某甲均表示无异议。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被告人宋某甲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宋某甲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并未报警,其虽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但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文月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