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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子侠与孔琢、朱正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侠,孔琢,朱正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胡子侠,女,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家园B区。被执行人:孔琢,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蚌埠市。被执行人:朱正娣,女,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胡子侠申请执行孔琢、朱正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子侠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琢、朱正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子侠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子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