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于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于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王伟,男。被告:于水生,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的原告王伟诉被告于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山人民陪审员 梁树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