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59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铭,衣永新,韩淑友,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599-12号申请执行人王铭。被执行人衣永新。被执行人韩淑友,中国农业银行栖霞市支行职工。被执行人于美玲,栖霞市国土资源局职工。申请执行人王铭与被执行人衣永新、韩淑友、于美玲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烟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淑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78帐户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