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414号原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