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董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