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文 学审判员 孙海���审判员 张 子 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 晓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