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瑞与郑英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郑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郑英华,住所地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张瑞与被执行人郑英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瑞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英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英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外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