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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娄底市翔宇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罗永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翔宇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罗永红,罗志光,谢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异字第30号异议人(申请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号。负责人宁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娄底市翔宇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仙人阁***栋*楼。被执行人罗永红,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罗志光,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谢丹青,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娄底市翔宇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罗永红、罗志光、谢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称,本院作出的(2015)娄中执字第132-1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程序,请求撤销。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娄中执字第132-1号执行裁定书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申请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理应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娄中执字第132-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俨审 判 员  刘景星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