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与赵登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赵登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法定代表人赵建祖,系该所所长。组织机构代码:H1767512-0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宣化镇上庄村。委托代理人王斌,系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副所长。被告赵登明,男,汉族,约51周岁,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诉被告赵登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赵登明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大湖湾水管所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