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宏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君。本院在审理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