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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宝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后从未共同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经常离家出走有意躲避他。2014年12月15日他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不与他联系,他劝被告回家,其拒不回家,并以跳楼相威胁。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9000元。被告辩称,她与原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实,但没有跳楼这回事。她现同意离婚,彩礼是男方应该承担的,故不同意返还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8月相识谈婚,2013年11月19日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娘家38000元彩礼,被告父母退礼钱2000元,所退钱由原、被告各拿1000元。2013年12月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7月底,原、被告借款购买一辆登记于原告名下价值59700元的比亚迪F3轿车,其中原告向其同学借款48000元支付车款,至今尚未全部归还。结婚后被告父母于2014年8月又向原告要了二次彩礼钱20000元,其中退还原告15000元用于原告买车,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父母5000元整。2014年9月15日原告给予被告母亲1800元离娘钱。原告实际合计给付被告彩礼及离娘钱43800元。2014年9月1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因借款筹备婚礼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致其生活困难。2014年10月底原、被告共同租住在西安市雁塔区三爻村,期间因生活琐事及被告身体健康等问题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而发生争吵后,双方于2014年12月20日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原、被告协商轿车归原告所有,购车的有关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要求原告返还嫁妆等物品,但因返还彩礼问题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借条等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在生活中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及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较大,给付后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故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为确保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