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南埂村村民委员会与吴勇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南埂村村民委员会,吴勇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南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钱叶明,该单位村主任。被告:吴勇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南埂村村民委员会诉吴勇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南埂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