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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39号原告曹某,女,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0年3月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含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