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霍××与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邵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3152号原告霍××。被告邵一×。原告霍××与被告邵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邵二×。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吸食毒品,且引诱原告吸食毒品,自2013年开始被告沉迷于网上赌博,经原告的多次劝说,被告非但不听,反而殴打原告。原告在父母家居住期间,被告及其姐姐将原告父母家门窗、玻璃等砸坏,且将原告拘禁在旅馆内长达十几天,另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向原告父亲霍一×及原告妹妹霍二×借款共计260000元至今未还,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依法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之女邵二×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三、共同债务(借原告父亲霍一×230000元,借原告妹妹霍二×30000元,共计26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邵一×辩称,被告并未有吸毒、赌博及殴打原告的行为,且未拘禁过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双方生育一女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邵二×,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尚未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就与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邵二×户籍信息、本院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证明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夫妻日常生活中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而不是在对待矛盾时轻言离婚,放弃婚姻。原、被告婚生女年龄尚幼,生活上亦需有原、被告给予关心、照料。原告以被告有吸食毒品、迷恋网络赌博等劣迹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对此主张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霍××与被告邵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