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玉梅与孙树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梅,孙树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郑玉梅,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虞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树云,女,193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梅与被告孙树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梅撤回起诉。案件收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玉梅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