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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0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漆仲盛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好又多超市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漆某某持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伤田某某右手手腕。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