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龙杰与常德鑫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杰,常德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80号申请人张龙杰,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常德鑫,农民。张龙杰申请执行常德鑫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龙杰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德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龙杰赔偿款6996.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鑫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