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洪沛与王庆生、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沛,王庆生,王杰,XX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794号原告刘洪沛。委托代理人张军、王翠红。被告王庆生。被告王杰。被告XX龙。原告刘洪沛诉被告王庆生、王杰、XX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红、被告XX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生、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沛诉称,2011年4月27日,被告王庆生向原告借款拾万元,被告王杰、XX龙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庆生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万元,被告王杰、XX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庆生、王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XX龙辩称,答辩人与王庆生联系过,王庆生说由他还钱,他现在在山东烟台打工,钱不够。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被告王庆生向原告刘洪沛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王杰、XX龙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另查明,被告王庆生、王杰系父子关系。后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庆生向原告刘洪沛借款,双方之间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庆生应及时偿还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杰、XX龙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但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王杰、XX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2万元,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应视为无息借款;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庆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洪沛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杰、XX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洪沛负担450元,由被告王庆生负担2250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王杰、XX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