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XX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法定代表人王研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伟,男,汉族,1970年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XX政,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现外出务工,住址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XX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XX政外出务工,住址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益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