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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4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济南华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92-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2-3208室。法定代表人:朱正,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与青岛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俞兵,董事长。本院(2015)曹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秀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