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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敏与王晓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赵敏,男,1969年10月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晓,男,1963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赵敏与王晓(2015)青民初字第3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敏要求王晓返还借款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费506元,共计40906元,已履行1427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刘兴发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毅裁判文书上网发布表案件类型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执行其它√案号(2015)青执字第33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人赵敏被执行人王晓第三人文书种类裁定书主审法官结案日期2015年7月14日生效日期2015年7月14日发布人发布日期年月日备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