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洪财与长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财,长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洪财。委托代理人:杨晓金。被告:长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益挺。委托代理人:叶根贵,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财与被告长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80元、减半收取50590元,由原告张洪财承担。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