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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亚红与吴海龙合伙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亚。被执行人吴海龙。本院在执行李红亚申请执行吴海龙(2014)万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海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海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红亚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