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素荣与被执行人赵子扬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荣,赵子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执字第1696号申请人郭素荣,女,193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镇北街。被执行人赵子扬,男,1921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辽中镇北街。申请人郭素荣与被执行人赵子扬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08)辽民三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子扬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08)辽民三初字第931号民事判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