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鱼佩杰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胡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佩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胡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鱼佩杰,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0日,初中文化,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现役军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秦智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海峰,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7日,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鱼佩杰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胡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鱼佩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胡海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佩杰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被告胡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鱼佩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军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