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薇,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甲。原告余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薇,被告廖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西平乐县源头镇民政办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廖某乙。2001年12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入狱。原、被告至今已分居十余年,原告独自一人承担家庭重任。现小孩已长大,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早日结束此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廖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第二项、第三项变更为:2、婚生子廖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原告支付抚养教育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廖某甲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孩的抚养权,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如果原告要探视小孩只能在被告家中进行探视,而且需经过被告同意。其他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西平乐县源头镇民政办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廖某乙。被告廖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被收监至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原告为广西平乐县人,现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已十余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源头镇民政办证明1份、户籍登记证明1份、(2002)新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河南省平原监狱证明1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廖某乙。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廖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被收监至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原、被告实际分居已达十余年,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儿子廖某乙,被告提出由其负责抚养教育,原告亦表示同意,且婚生子廖某乙一直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确定婚生子廖某乙由被告廖某甲负责抚养教育。关于抚养费,被告提出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现为监狱服刑人员,尚无能力单独抚养婚生儿子,且被告父母亲年事已高,收入不足以支撑婚生子廖某乙的生活需要,原告作为母亲,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养育义务,其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及婚生子廖某乙的实际生活所需,本院确定原告余某于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子廖某乙成人自立时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无证据证实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本院对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余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廖某乙由被告廖某甲负责抚养教育,原告余某于2015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直至婚生子廖某乙成人自立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迎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