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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吕明涛与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关镇新利小区39-1-401号。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长青村6队。申请执行人吕明涛与被执行人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2014年9月30日前应付的7000元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000元及执行费5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及车辆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