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柯年文、肖军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被执行人柯年文。被执行人肖军胜。被执行人李燕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柯年文、肖军胜、李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8039.98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88039.9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