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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97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姜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