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97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姜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