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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祥金与被执行人许小头、孔菊兰、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金,许小头,孔菊兰,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孔祥金,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许小头,男,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孔菊兰,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峰,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孔祥金与被执行人许小头、孔菊兰、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溧洪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许小头、孔菊兰、许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洪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孔祥金发现被执行人许小头、孔菊兰、许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巧美审 判 员  卞卫明代理审判员  何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