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照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1355号原告:李照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负责人:杜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素芬,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照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照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照虎承担。审 判 长 王淑云审 判 员 周延刚人民陪审员 白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