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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刑初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5)辽中刑初字226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代理检察员黄丽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在其租住的、位于辽中县某小区的家中,先后容留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丸)二次,且参与吸食。被告人韩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韩某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