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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699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鸿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莲。被告庞伟,男。原告鸿基物业公司与被告庞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鸿基物业公司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庞伟支付鸿基物业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59元,并按合同5‰支付违约金;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庞伟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付来云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莲、被告庞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庞伟居住的临河区中华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鸿基物业公司为被告庞伟提供包括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服务管理等服务。原告鸿基物业公司在为被告庞伟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存在:1.楼面外墙破损严重,证明原告鸿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养护责任;2.小区内推拉大门脱离轨道,证明小区内公共秩序、交通等服务事项存在缺陷,原告鸿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3.小区内私建厕所,严重影响了小区卫生环境,证明原告鸿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责任;4.小区内公共绿化面积及小区绿化树木和绿地种菜现象,小区绿化服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证明原告鸿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公共绿地花木草坪的养护与管理责任;小区内乱拉电线、车辆乱放等问题亦属物业服务范畴。原告鸿基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庞伟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鸿基物业公司在2015年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并不能证明2013年及2014年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本院认为,原告鸿基物业公司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鸿基物业公司在为被告庞伟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减低物业服务费用,其主张要求被告庞伟承担物业费的请求应按物业服务费用的50%收取为宜。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庞伟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59元的50%,即379元;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庞伟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0元,由被告庞伟负担10元,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